財務公司宣傳《反洗錢法》頒布實施十周年專欄
《反洗錢法》頒布實施十周年——預防洗錢活動、打擊洗錢犯罪、維護金融次序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6年10月31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錢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反洗錢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1、犯罪分子冒充淘寶等公司客服撥打電話或者發送短信謊稱受害人拍下的貨品缺貨,需要退款,要求購買者提供銀行卡號、密碼等信息,實施詐騙。
2、通過地下錢莊,實現犯罪所得的跨境轉移;
3、利用現金交易和發達的經濟環境,掩蓋洗錢行為;
4、利用別人的賬戶提現,切斷洗錢線索;
5、利用網上銀行等各種金融服務,避免引起銀行關注;
6、設立空殼公司,作為非法資金的“中轉站”;
7、通過買賣股票、基金、保險或者設立企業等各種投資活動,將非法資金合法化;
8、通過購買彩票、房產、珠寶古董和虛假拍賣進行洗錢;
1、助長國際國內嚴重危害正常社會秩序的刑事犯罪;
2、危害正常的國際國內金融秩序;
3、影響國家的稅收;
4、侵蝕、破壞正常的國民經濟;
5、影響一國貨幣的匯率及利率;
6、危害國家安全;
7、其他嚴重的社會后果。
財務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是反洗錢工作的重要防線之一,承擔了全面的反洗錢義務。作為集團金融服務平臺,財務公司將全面履行反洗錢職責,做好反洗錢的各項工作。切實保障集團資金運行平穩、安全、合規。
1、選擇安全可靠的金融機構
2、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進行身份識別
3、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
4、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賬戶、銀行卡和U盾
5、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6、遠離網絡洗錢
7、舉報洗錢活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